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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进入“快车道”

本报讯 11月12日,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的见证下,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该公司因超标排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根据协议将赔偿逾10万元用于生态修复工作。这是9月份中山成立全省首个地市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评审专家库以来,达成的首宗简易程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7月31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横门水道靠岸作业船只时发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吹填作业(将挖泥船挖取的泥沙通过排泥管线输送到指定地点进行填筑)时,存在第二类污染物二级排放标准浓度超标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且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经专家进行简易鉴定评估后,核算其超标排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总计10万元左右。

  据了解,本案在全省首次启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简易磋商程序,该市生态环境局与该建筑公司通过共同委托鉴定评估专家开展简易鉴定评估。从10月份启动案件,到完成简易鉴定评估专家意见,再到双方签订协议,用时不到两个月,大大缩短了办案时间,节约了办案成本,提升了办案效率,同时确保了赔偿的及时到位。

  “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数额低于50万元,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无争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于简易程序。”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二科科长庄伟光表示,简易程序的启用,缩短了办案时间,便捷办案程序,达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效率与效果的双赢。

  据了解,今年9月份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成立了全省首个地市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评审专家库,吸引了省内42名专家为中山生态环境赔偿与修护工作出谋划策。“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还将联合司法机关,加快推进中山市生态环境司法鉴定评估能力,成立本地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继续完善专家库管理制度,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赔偿提供技术支持,提高案件办理效率。”该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李娟表示。